如何辦理進出口許可證?
1、申請人向所在地(以工商注冊地為準)海關遞交許可申請材料,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海關制發《受理決定書》;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補充的,海關制發《許可申請告知書》;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,海關制發《不予受理決定書》;
2、所在地海關受理申請后,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,并于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,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直屬海關;
3、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,依法制發《準予注冊登記許可決定書》或《不準予注冊登記許可決定書》,后者應當說明理由,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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